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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传媒集团违法开除员工被判赔21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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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21:28: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武汉3月13日电(秦川、张涛):2018年11月6日,武汉市武昌区人 民法 院下达了(2018)鄂0106民初9850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被告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知音传媒集 团)解除原告李大野(化名)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于判 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支付欠 薪、经济赔偿金共计21多万元。消息传开,立即引爆了舆情……

   

    知音传媒集 团的成就凝聚着老员工的心血

    知音杂 志作为国内发行量最大的纪实刊,曾经影响着几代人,能在该杂 志担任编辑记者一直是让人羡慕的工作。李大野大学毕业后,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进入知音传媒集 团从事编辑记者工作,为集 团的发展贡献了不少力量。然而,2017年3月,在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仅凭公 司高管一声令下,李大野的底薪被单方面降到1962元,扣除险金后只拿到947元!而上个年度,他刚刚取得了部门第一的好成绩。当即,李大野提出口头抗 议,接着给主管人事的胡某某发函,提出没有经过协商和民 主程序单方面降薪严重违法。然而,胡某某态度很强 硬,甚至还煽 动说有本事去砍人!11月28日,胡某某竟然组 织3人约谈李大野,霸道地要将他调入所谓的培训部,再次将其降薪为武汉市最低工 资标准1750元,并说要么去培训部,要么赔偿3.8万走人,只给4天的时间考虑。李大野不断地遭到打 压、迫 害,得不到任何合法合理的劳动保 障,甚至为此患上了轻度抑郁症。

    期间,有媒体以知音杂 志数千万利润蒸发谁之责为题,报道了新领 导层到任的几个月内,知音杂 志32年来首次出现亏损等情况。12月11日,知音传媒集 团竟自以为李大野是媒体报道的炮制或主要提 供者,认为其违反了公 司的管理制 度,甚至向李大野单方面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同时,12月15日,知音传媒集 团还组 织了1000多人召开了一个全体员工大 会,“批 斗”李大野,甚至有领 导污 蔑说公 安机 关抓 走了李大野,还说他月薪1975元是高工 资,他跟不上时代步伐索要高薪等等。先降薪后开除,还开 会批 斗,李大野听到消息后,顿时昏 厥过去:天下还有不有讲 理的地方?

    当天下午,愤怒的李大野正式拿起了法 律武 器,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简称仲裁院)。150多天后(法定仲裁书下达的时间为60天之内),2018年5月23日,仲裁院下达了[2018]第14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知音传媒集 团降薪、解除李大野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裁决知音传媒集 团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李大野工 资差额、赔偿金共计21多万元。

    2018年7月,李大野和知音传媒集 团均不服裁决,均起诉到武昌区人 民法 院。在起诉过程中,李大野增加了不少诉 讼请求,特别请求判令自己的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并要求被告向自己道歉。而知音传媒集 团反诉李大野是知音杂 志数千万利润蒸发谁之责一文的炮制或提 供者等不良行为,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在庭审辩论时,李大野认为知音杂 志数千万利润蒸发谁之责属于媒体报道,真 实可信,每个公 民都有宪 法赋予的舆 论监 督权和知情权,奇怪的是该文报道出来后,很快被人删掉,这是涉嫌打击舆 论监 督自 由。因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劳动纠纷起诉范围,李大野随后取消了该项诉 讼请求,拟准备择机去法 院另行起诉。11月6日,经过多次审理,武昌区人 民法 院驳回了知音传媒集 团的诉 讼请求,并判 决被告知音传媒集 团解除李大野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向原告支付欠 薪、经济赔偿金共计21多万元。随后,双方均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 院。

   

    武昌区人 民法 院一审判 决书

    2019年1月8日,李大野向武昌区人 大实名检 举知音传媒集 团法务部张某,起因是她作为人 民陪审员在仲裁、法 院审理期间披甲上阵,涉嫌干预司法公 正、违背了人 民陪审员回避的原则。目前,武昌区人 大已督办了此案。

    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案竟然演绎成一场漫长的拉锯战。李大野愤怒地向媒体爆料说,一年多来他处于失业状态,知音传媒集 团的违法行为给他带来了灭 顶 之 灾,他19年 前进入知音杂 志社是事业单位,到最后与乞丐无异,月收入只有947元,其所遭遇的迫 害不言而喻。举头三尺有神明,欺人太甚无后福,他希望这起因个人的恩怨而任意践 踏了法 律的事 件引起全社 会的关注。一位资深的法 律工作者认为,劳动法是保护公 民劳动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法 律,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能凌 驾于法 律之上,法 院的判 决有力地维护了法 律的尊严,当然李大野若认为其遭遇不公,还可以继续采取信 访、检 举、媒体投诉等其他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希望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及时警醒,敬畏法 律,尊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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